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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二》第17章第1节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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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和结算机构
(1)场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①含义: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
②职能: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
③设立和解散: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
2、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法人结算原则: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结算,并以法人名义开立结算账户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担保交收及场内证券发行资金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①共同对手方(CCP):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货银兑付原则
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④目前已成为普遍遵循的原则,已用于ETF交易、单市场股票ETF及单市场债券ETF申赎的份额和现金替代、货币ETF申赎等业务。
(4)分级结算原则
①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时,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②结算机构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时,结算机构依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人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③结算参与人接受投资者委托达成证券交易,需承担相应责任
④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做法
3、场内证券结算的方式
4、场内证券结算的内容与模式
5、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与结算涉及的主要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
(1)佣金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①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②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③B股:每股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过户费
①上交所A股交易过户费和深交所的过户费由经纪商代中国结算公司扣收。
②对于B股,没有过户费,但是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③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④可交换债券:换股按成交金额0.02‰收取
⑤ETF申赎:沪—按相应组合证券过户面额的0.5‰向投资者收取,3年后按正常标准减半,且仅对沪市成分股征收。深—按证券过户面值的0.25%,仅向投资者收取。
(3)印花税
①经纪商代税务机关办理。
②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③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6、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1)大宗交易
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填报):9:30-11:30,13:00-15:30
每个交易日(确认):15:00-15:30
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深交所:协议平台接受交易
申报时间:9:15-11:30、13:00-15:30。
确认成交的时间: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时间为: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时间为:9:15-11:30、13:00-15:30。
(2)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①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②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10%)。
(3)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①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②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③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4)开盘价和收盘价
①开盘价:集合竞价不能产生的,以连续竞k价产生。
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②收盘价
上交所: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前收盘价。
深交所:集合竞价→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前收盘价。
(5)除权与除息
①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②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③标的证券除权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④标的证券除息——行权比例不变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