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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二》第27章第1节 海外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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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1)从投资角度来看,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
(2)从风险分散角度来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对冲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对于投资对象国而言,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2、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1)国际证监会组织,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和协调制度包括:
①相互提供信息
②提供自发性协助:一方主管机构未经他方主管机构的请求,将其所取得与他方主管机构有关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他方主管机构
③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检查的三种模式:母国主管机构进行检查、双方主管机构联合检查、东道国主管机构进行检查
(2)欧盟(EU)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①证券投资基金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从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业务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以《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指令)为核心。
②另类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不动产基金、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受《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监管。
③经合组织(OECD)的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
④三个国际组织基金监管的共同点:要求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的利益服务;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的托管人保管;对基金的定价、估值、分散投资、信息披露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基金的监管机构要有充分的监管权力和监管手段。
3、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1)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一号指令:
①管辖原则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②适用范围:共同基金、契约式单位信托基金或公司型基金。
(2)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三号指令
①两项指令:管理指令—规范管理公司和简要招募说明书的指令。
产品指令—规范UCITS投资的指令
②最大的突破:为UCITS管理公司提供了“欧盟护照”
(3)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四号指令
①引进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
②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
③为UCITS基金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设立并购程序
④引进主从结构基金以促进资产池的组建,允许从基金被主基金完全投资。
⑤以最新标准化的“投资人关键信息”文件替换原有的简化募股书。
(4)UCITS五号指令
①有关托管机构的新规定。每一只UCITS基金需委任唯一一家托管机构。
②引入管理人薪酬政策。管理公司建立并保持防止利益冲突的薪酬政策
③完善处罚惩戒体系。处罚方式包括公告、暂停或撤销管理公司授权及最高额行政罚款。罚款为违规行为所产生利益金额的至少两倍。
(5)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①管理人薪酬。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政策,规定40%的绩效薪酬要延缓3〜5年支付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剥离规定:基金收购公司2年内不允许通过分红、减持、赎回等形式进行资产转让。
4、各国基金的国际化概况
英国: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
美国: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市场
卢森堡: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
爱尔兰:主要跨境UCITS基金注册地中成长最快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