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个人投资者:免征
(二)印花税
1.机构投资者:免征
2.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三)所得税
1.机构投资者:
(1)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所得税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征收。
2.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取得价差收入,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国债利息暂不征收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征。
(4)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基金交易获得的下列收益中,目前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是()
A.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收益取得的收益
B.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C.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D.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1)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B不选);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D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C不选)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A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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