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原则
①法人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②共同对手方制度: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③货银对付原则:货银对付原则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④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不作为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机构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机构负责办理结算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2)结算方式
净额结算:净额结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全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笔证券交易均独立结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在交收时点,买卖双方应付资金和证券都符合要求的,完成交收;任何一方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交收失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逐笔全额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①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②交收期灵活,从实时逐笔全额(RTGS)到交收期为T+0~T+n日不等。
③交收方式多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货银对付(DVP)、纯券过户等多种交收方式。
以下不属于场内证券交易原则的是()。
A、第三方存管原则
B、货银对付原则
C、共同对手方制度
D、法人结算原则
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包括:法人结算原则;共同对手方制度;货银对付原则;分级结算原则。
233网校老师精心准备了2023版基金考试干货笔记,提炼了各章节重要考点,每章后面附有历年考题,考生可在学习完本章知识点后进行真题练习,加强巩固。旨在帮助考生读薄教材,对于需要抓重点、自己无法总结,或需要提升备考效率的考生来说,是一份再适合不过的精品资料!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家还有哪些疑问?现在可以添加233网校学霸君微信【ks233wx9】进行咨询,也可拉你进群学习。在群内,我们可以及时了解考试报名时间,互相监督学习,还可以一起讨论专业内容,疑难问题解答、历年考题回忆、备考技巧点拨等!还等什么,赶紧加入备考大队伍吧!
扫码添加学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