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 增值税 | ①税率营改增后统一为6% ②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③对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
印花税 | 只在卖出股票时征收单边征收,税率为1‰ | ||
所得税 | ①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 ||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 机构 | 增值税 | 属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购入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印花税 |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 ||
所得税 | ①差价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个人 | 增值税 | 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 |
印花税 | ①暂免征收印花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③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 ||
所得税 | ①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发行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③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
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基金交易获得的下列收益中,目前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是()
A、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收益取得的收益
B、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C、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D、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1)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B不选);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D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C不选)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A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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