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资产托管机构负责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境内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
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一、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
境外托管人条件 | 境外投资顾问条件 |
(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
境外托管人在履职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境内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1、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3、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信汇出入情况。
三、真题回顾
1、托管人委托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的条件有()
A、在中国大陆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B、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C、有足够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D、最近1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③有足够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2、QDII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委托()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A、境内;境内
B、境外;境内
C、境外;境外
D、境内;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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