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会员制、公司制。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用会员制。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结算机构。
1、性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机构
(1)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2)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主要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法人结算原则 | (1)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结算,并以法人名义开立结算账户 (2)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①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②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担保交收及场内证券发行资金 ③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 (3)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担保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价差保证金账户。 | |
共同对手方制度 |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 |
货银对付原则 | 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 ①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 ②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③目前已成为普遍遵循的原则,已用于ETF交易、单市场股票ETF及单市场债券ETF申赎的份额和现金替代、货币ETF申赎等业务 | |
分级结算原则 | 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时 | ①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间的集中清算交收 ②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
结算机构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时 | ①结算机构依委托,代为完成与结算参与人间的清算交收 ②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间的资金的清算交收 |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jm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