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⑤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为保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例题】基金托管人( )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A.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B.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C.未能勤勉尽责
D.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