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鉴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管理。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上述对一般境外股东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
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作用。只有基金管理人才有权发售基金份额,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与基金募集与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如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基金的分红派息、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基金服务机构的选择通常也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投资者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壤金管理人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除了直接体现在业务覆盖的广度、深度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外,还体现在其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责任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是自己的资产,而是投资者的资产,因此其对投资者负有重要的信托责任。基金管理人任何小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慕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错理公司担任。最初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局限于对证券投资綦金的募集与管理上。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目前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业务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许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综合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趋势。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能否将基金成功地推向市场并不断扩大基金财产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成功进行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设计出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基金产品。
2.基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投资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就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基金运营服务。基金运营事务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基金运营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者服务的质量,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个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但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开放,使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综合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上迈出了一大步。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3)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承诺投资收益;(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为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开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业务。
(五)QDII业务
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
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上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并不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人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
(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