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知识点:基金托管人。免费试听>>基金从业网校双师资解析考点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或者托管人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投资运作监督等方面。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或业务内容,因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人来源,托管费收人与托管规模成正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会计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人来源。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有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和人员优势,能够满足基金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需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现阶段,有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
上述准入条件中,第一条“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利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第三至第七条,分别从人员、技术、场所等角度规定了托管业务运作的软、硬件因素,有利于保证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有效、准确的运作。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对托管业务准入有更详细的规定。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托管部门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11项职责,以“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础,分别提出了托管人在账户开设、账户设置、档案保管、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要求。“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和“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明确了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或当事人之一,进而对基金的各类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有复核的责任。“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则赋予了托管人在净值和价格计算方面的复核或监督责任。也就是说,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要进行独立、专门的会计核算活动,才能满足上述需要。“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也是托管人履行受托职责、监督基金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概括而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完成基金资金清算、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
五、基金托管业务流程
以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为例,按照业务运作的顺序,在托管银行内部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主要分四个阶段: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和基金终止。
1.签署基金合同阶段是基金托管人介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在这一阶段,托管人与拟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商拾基金募集及托管业务合作事宜。如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草拟、共同签署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提交监管机构评审。
2.基金募集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托管人要进行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准备。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刻制基金业务用章、财务用章,开立基金的各类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建立基金账册,与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系统的联调、测试,将基金有关参数输入监控系统,在募集结束后接受管理人将按规定验资后的募集资金划人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基金募集不成立,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将募集资金返还到投资人账户的职责。
3.基金运作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开始进行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也开始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进行各类托管业务的运作。托管人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业务内容有:安全、独立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每个工作日进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并与管理人核对;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划拨;监督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关联交易等;承担基金定期报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核监督;对基金费用提取、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业务的实施承担监督职责;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重要合同、有关实物证券、业务档案等。
4.基金终止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在更换托管人或基金终止清算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人要参与基金终止清算,按规定保存清算结果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