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重点掌握知识点: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业务资格的监管和业务行为的监管。【基金教材核心考点讲解>>】
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 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基金服务机构的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基金服 务机构的法定义务,并相应规定了违反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金服务机构 | 义 务 | ||
基金销售机构 | 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
基金评价机构 | 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 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