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点突破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共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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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突破一: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突破二: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说明。
(4)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