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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一》第4章第1节 基金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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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监管的概念、体系、目标和原则
概念:狭义——行政监管,即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广义——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基金监管的特征: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体系: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目标(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
①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
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必然要求;
③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重要目标。
原则:①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②适度监管原则:不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形成以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③有效监管原则
④依法监管原则
⑤审慎监管原则:国家对基金的监管是保证,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基础。
⑥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真题试炼】关于基金监营,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Ⅰ、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Ⅱ、基金监管也应对投资人之外的其他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Ⅲ、中小投资者在基金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基金监管的保护
Ⅳ基金监管需要保护投资人避免遭受误导、欺诈、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损害
A、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Ⅱ、Ⅲ、Ⅳ
D、Ⅰ、Ⅲ、Ⅳ
2、基金市场诚信监管的概念、对象,诚信信息包含的主要内容
概念:建立资产管理行业诚信记录、评价与失信监测体系,强化基金募集运作全过程诚信义务和责任落实,针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体系,在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报表中设定诚信义务监测关键点,综合运用IT技术比对、网络化信息监测以及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自律执纪。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和分类公示制度,加强私募行业诚信建设,对合规水平和诚信水平较高的机构给予有力激励,对违规失信机构给予应有的诚信约束。
对象: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证券市场投资者以及一切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等。
主要内容:(1)强化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要求。在进行日常监管中,根据被监管机构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2)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要求。
①在开户环节:查询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②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时,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
③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
3、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内容
(1)适用范围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
(2)内容
①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②董、监事会职责: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③责任人职责: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④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预防、管控和事后追责机制
⑤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基金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律管理的;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4、诚信信息采集的对象【新增】
(1)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2)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3)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4)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5)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7)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8)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9)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10)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11)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12)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诚信信息的范围【新增】
(1)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6)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8)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9)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10)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1)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1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13)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4)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5)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6)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17)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18)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19)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6、不得采集的内容【新增】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真题试炼】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采集公民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集的公民信息包括( )。
Ⅰ、宗教信仰
Ⅱ、性别
Ⅲ、血型
Ⅳ、病史信息
A、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Ⅱ、Ⅲ、Ⅳ
D、Ⅰ、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