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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一》第22章第6节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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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开募集基金销售的一般规定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相关规定
(1)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3)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评估
①问卷调查主要内容: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2、合格投资者人数穿透计算、风险提示、资格审查、投资冷静期、回访等内容
(1)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①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
②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3、签署合同
(1)风险提示
(2)资格审查: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3)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4)回访: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