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十二章真题考点汇总及分值-2021年
分值参考 | 考点汇总(第5、6节) |
10~20分不等,有波动。 注:分值占比为参考,考试试卷不同可能会有出入 | 【考点1】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考点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考点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备案 【考点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 【考点5】私募基金风险揭示 【考点6】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考点7】私募基金销售一般规范 |
本节内容考试考到的知识点比较多,笔者这里主要将上面考点中的高频考点展开讲,但现阶段备考大家还是要通过系统性的学习来掌握更多的知识点。
【考点1】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保存期限 | 事项 |
5年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 ①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计算 ②客户交易记录:发生/记账当年起计算 ③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 ④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
15年 |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 |
20年 | ①《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③《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6个月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考点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平台是公开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材料本身有问题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注意“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字眼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注意“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保本”字眼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提示】记忆+理解,考试时一般会举小案例,大家要可以与规定的行为对应起来,选出正确选项。
【考点3】私募基金风险揭示
(1)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私募基金风险 | 内容 |
特殊风险 |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一般风险 |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
重要条款确认 |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
【真题回顾】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的内容包括()
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收益预期
Ⅱ、投资冷静期
Ⅲ、回访确认程序安排
Ⅳ、私募基金风险
A、Ⅰ、Ⅱ、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
【考点4】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①特定对象确定;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③基金风险揭示;④合格投资者确认;⑤投资冷静期;⑥回访确认。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jm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