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4、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合同生效 | 规定 |
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 | 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
1年以上但不满10年 | 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
10年以上 | 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
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
5、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6、专业投资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机构 | 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3)部分基金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 |
7、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6-(4)或6-(5)的可以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8、基金销售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9、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5年 |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 |
15年 | (1)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 |
20年 |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10、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1、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12、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3、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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