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日常机构职权 |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1)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4)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 (1)一般审议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2)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事项 |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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