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度监管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适度监管原则。
体现在四个环节:在市场准入环节;在基金托管环节;在信息披露环节;在行业自律环节
二、合格投资者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四、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对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规定。
五、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八、专业化管理原则
九、禁止性行为
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十一、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