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私募基金的分类?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3)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4)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3、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4、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6、基金业协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7、投资者人数穿透合并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8、豁免穿透核查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人数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9、谁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0、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1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13、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如实申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本情况、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基金运作情况(托管、披露频度、主要投资方向等)、投资项目简要信息。
14、外资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外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15、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1)、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月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3)、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4)、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17、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8、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9、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二)未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21、私募基金是否适用基金经理3个月“静默期”的要求?
私募基金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22、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3、何谓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约定,在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25、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6、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2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28、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9、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委托募集方式,募集机构有何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3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31、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5、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的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3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37、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38、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期限?不备案的后果?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登记未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登记未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9、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募集主体?
(1)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0、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4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是否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4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二)、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4、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5、何谓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46、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主体?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47、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48、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9、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履行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0、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评估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含如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51、采用互联网方式推介私募基金,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5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53、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应用?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5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55、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56、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7、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58、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59、募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哪些文件材料?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60、合格投资者的确认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