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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考点突破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8-11-17 06:36:00
  • 第1页:重要考点总结

2018年11月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突破第十章(行业自律管理),共三节。

备考复习攻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材考点(44讲)||高频考点题

重点突破一: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会员制,协会会员可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内容主要集中在募集、合格投资者准入、信息披露、内控管理、合同指引、服务业务管理等方面,从募集程序的合规性、合格投资者的筛选、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和频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服务业务管理等方面指导行业内的参与者,加强行业的规范性。

重点突破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

1.原则:及时性(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2.基本要求:主体资格要求、专业化经营要求、防范利益冲突要求、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3.登记方式: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4.备案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5.登记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备案的内容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运行期间,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4)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重点突破三:禁止性行为

1.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募集的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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