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新设立的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均应按照该指引执行;此前已完成或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按照该指引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基金名称,并办理相应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收紧了投资类企业注册,想要有效省心地完成投资类企业注册可以说是难上加难。而此次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又给投资类企业注册上了一道“禁制”,也就是说,如果私募管理人注册的合伙型及公司型投资类企业想要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话,就必须要遵守这份命名指引,未来再也不能随心所欲的起名字了,务必谨慎再谨慎。
我们再来简单回顾一下,协会对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名称都有哪些要求:
一、8个“不得”
■ 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
■ 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 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 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 未经合法授权,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 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二、4个“应当”
■ 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
■ 应当与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 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 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