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即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设定股票价格和数量,但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方,交易信息将公开显示于交易大盘中。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向指定对手方发出确认成交的指令。
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三种成交方式:点击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和收盘自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是完成上述定价委托。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是老股东常用的方式,双方通过约定价格、数量和约定号,统一提交到股转中心,完成交易。
2.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转让方式。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可给挂牌公司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集中表现在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相对专业和公允的估值服务和报价服务,为挂牌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申请银行贷款、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提供重要的定价参考,有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为挂牌公司融资、并购等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