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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三》第9章第2节 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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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要求
(1)身份标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专业化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无关的其他业务。
(3)注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有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
(4)办公场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设施。
(5)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与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6)内部治理结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与其业务特点和规模相匹配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人应当指定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7)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合规风控、业务外包、会计核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8)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3、合格投资者制度
(1)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2)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期权权益等。此处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4)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例外: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无需再穿透核查
4、投资运作中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未针对每只股权投资基金设置独立账户,或者开展借新还旧、期限错配等业务;
(10)进行商业贿赂;
(11)将账户出借给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12)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或者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
(13)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14)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6、以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要件(同时符合):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构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认定):
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非法经营罪
构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认定):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认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5)虚假广告罪
构成要件(情形之一即认定):
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