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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三》第9章第3节 政府管理的形式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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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机构的调查手段(新证券法相关内容有一定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未修改)
(1)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2、违反法律法规时的处理方式
(1)行政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公开谴责。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等。
(3)移送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