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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备考学习笔记《科目三》第10章第3节 其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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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募集主体
①在基金业协会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②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2、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3、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要求
(1)季度披露: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临时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4、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措施
(1)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披办法》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披办法》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