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 在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法律协议,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此外还可以通过销售推介材料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重要的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时,应当侧重于全面、完整、客观地披露基金的重要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基金承担的费用情况、收益分配方式等。基金投资者根据了解到的基金信息,进行是否投资的决策判断。 |
运作期间的定期披露 | 基金运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基金报告期间的投资、运作情况,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当事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基金已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退出情况、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情况、承担的费用情况、基金管理人报告信息等内容。 |
运作期间的临时披露 | 在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期间,当出现与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重大事项进行临时披露。 一般来说,重大事项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投资基金发生重大损失、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 |
某股权投资基金(简称“基金”)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募集,以下事项中,应当在募集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有( )。
Ⅰ、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的架构
Ⅱ、基金每一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
Ⅲ、基金管理人的某高管于2009年曾因未按期交付个人住宅的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
Ⅳ、基金拟定不进行托管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
在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法律协议,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此外还可以通过销售推介材料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重要的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时,应当侧重于全面、完整、客观地披露基金的重要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基金承担的费用情况、收益分配方式等。基金投资者根据了解到的基金信息,进行是否投资的决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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