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并安排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基金募集机构应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 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按排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A.基金管理人
B.基金募集机构
C.基金托管人
D.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按排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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