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三,考试内容较多,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有很多考点都是我们每次考试的重点,老师在考前也跟大家进行了反复强调。这些重点是我们考前冲刺很好的复习资料。为帮助同学们提高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学霸君现将考试中出现比较频繁的高频考点进行归纳。
组织形式 | 设立条件 |
公司型基金 |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 股东人数应在 50 人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且应当有 2 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合伙型基金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信托(契约)型基金 |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
完全棘轮条款 | 适用完全棘轮条款时,前轮投资者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权全部按新的 最低价格重新计算,增加的部分由创始股东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向前轮投资者转让。完全棘轮的特点在于不考虑下一轮新发行股权的数量,只是简单地对比后轮融资与前轮融资的价格差异。 完全棘轮条款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在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如果谈判优势明显,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要求适用完全棘轮条款。 在使用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优先股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形下,棘轮条款通常会通过调整认股权证的购股数量或优先股的转换系数来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 完全棘轮条款使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作为创始股东的企业家有重大的影响。 |
加权平均条款 | 与完全棘轮条款不同,加权平均条款将新增出资额的数量作为反稀释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既考虑新增出资额的价格,也考虑融资额度。与完全棘轮条款相比,加权平均条款对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更为有利,也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加权”即指考虑新增出资额数量的权重。一个广义的加权平均条款计算公式如下:A=B x (C + D ) / (C + E ) 其中,A 为前轮投资者经过反稀释补偿调整后的每股新价格;B 为前轮投资者在前轮融资时支付的每股价格;C 为新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数;D 为如果没有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原本能够购买的股权数量;E 为当前发生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实际购买的股权数量。 |
(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1)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 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基金资产等信息。
(2)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财务情况、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投资基金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者预警线、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期权权益等。此处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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