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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精选习题(7月20日)
1、关于市盈率估值法的缺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当企业的预期收入为负值时,不适宜使用该估值法
B. 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
C. 不能区分经营性资产创造的盈利和非经营性资产创造的盈利
D. 对市场看法的变化敏感反应
2、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推介材料登载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过往业绩可以只是部分不连续的业绩
B. 推介资料不能登载基金过往业绩
C. 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
D. 推介材料登载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示为该只基金的业绩构成保障
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为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1.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某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按照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并设置了追赶机制与回拨机制,下列关于该基金分配顺序正确的是()。
A. 投资人本金、门槛收益、管理人与投资人按比例分配、基于回拨机制的收益、基于追赶机制的收益
B. 投资人本金、门槛收益、基于追赶机制的收益、基于回拨机制的收益、管理人与投资人按比例分配
C. 投资人本金、门槛收益、基于追赶机制的收益、管理人与投资人按比例分配、基于回拨机制的收益
D. 门槛收益、投资人本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按比例分配、基于追赶机制的收益、基于回拨机制的收益
4、关于投资协议中的董事会席位条款,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
B. 董事会席位条款会约定董事会席位总数和分配规则
C. 董事会席位条款属于投资协议的常见条款
D. 董事会的观察员观察员通常具有投票权和承担决策的作用
董事会席位条款指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之间约定董事会的席位构成和分配的条款。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通常,董事会席位条款会约定董事会席位总数及其分配规则。
有时,在未获得董事会席位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会希望委派人员出任董事会“观察员”角色,观察员通常不具有投票权,也不承担决策的作用,只是作为帮助投资人更好地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的辅助性角色。
5、中国证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调查手段,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 现场检查
B. 调查高管个人证券账户
C.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D. 刑事拘留
中国证监会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