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登记与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原则 | 基本要求 |
(1)及时性 (2)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 (1)主体资格要求 (2)专业化经营管理 (3)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4)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 |
【考点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管理人的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考点3】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程序 | 内容 |
特定对象确定 | (1)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
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 | 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对专业投资者可以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
基金风险类型评估 | 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买R1; C2买R2及以下;C3买R3及以下;C4买R4及以下;C5买R5及以下。 |
基金风险揭示 | 特殊风险、一般风险、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审慎确定合格投资者。 |
投资冷静期 | 基金合同中应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
回复确认 | 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
【考点4】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保证收益】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误导性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片面宣传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5】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特殊风险 | 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一般风险 | 包括基金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
重要条款 | 基金募集机构应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与投资者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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