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被公认为是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从此股权投资开始基金化运作。
2、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阶段 | 内容 |
探索与起步阶段(1985~2004年) | 沿两条主线进行: (1)科技系统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最早探索。 (2)国家财经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 |
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2年) | (1)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2007年,受美国主要大型并购基金管理机构脱离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并发起设立美国股权投资协会等事件影响,“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在我国很快流行开来。 (3)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4)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变自愿备案为强制备案。 |
统一监管下的规范化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 (1)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2014年初开始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并陆续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行业自律。 |
2、母基金通常会将所募集的资金分散投资于15~25只股权投资基金,从而避免了单只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依赖于某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3、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4日进行了修订)以及后续专门针对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4、对于公司型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对于合伙型基金,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7、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8、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申请境外直接上市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包括:
(1)拟上市企业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
(2)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
(3)按照合理市盈率预期,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等等。
9、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均实行涨跌幅限制,无论是买入或者是卖出,股票(含A股、B股)在一个交易日内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5%。
10、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人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2)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3)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12、募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评估,但投资者持有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超过3年的情形除外。
13、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但并不禁止投资者主动联系募集机构。
1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15、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6、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17、服务机构报告义务
定期报告 | (1)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 (2)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 (3)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审计报告。 |
临时报告 | 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 (1)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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