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与设立概述
1、募集
概念 |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墓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2)募集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始,也是必要前提。 |
分类 |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看,募集可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
2、设立概述
(1)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行为即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2)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契约)型。
(3)基金管理人可自主选择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4)设立的行为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签署、基金的工商注册等程序,并在设立完成后,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3、募集和设立的区别
募集 | 设立 | |
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 | 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 |
考虑因素 | 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 | 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登记备案 |
二、募集对象/投资者
1、国外投资者
(1)养老基金:在美国和欧洲市场,规模很大,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会:流动性需求不强,可长期投资
(4)大型企业:自己出资(子公司)或作为投资者参与
(5)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或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
(6)富有的个人或家族:一般作为投资者而非管理人参与
2、国内投资者
①母基金(重要的机构投资者);②政府引导基金;③社会保障基金;④金融机构;⑤个人;⑥工商企业(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辅助判断要素),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核心要素)、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辅助判断要素)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要求
(1)投资单只募基金金额100万元
(2)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3)个人投资者
①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
②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资管、理财产品、信托、保险、期货、期权等,不含房屋、土地、汽车等。
2、当然合格投投资者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特殊情况
(1)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例外【无需再穿透核查】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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