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
含义 |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2)募集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始,也是必要前提。 |
分类 |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看,募集可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
2、设立概述
含义 |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行为即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
组织形式 | 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契约)型 (基金管理人可自主选择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设立行为 | 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签署、基金的工商注册等程序,并在设立完成后,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
国外投资者 | 国内投资者 |
(1)养老基金 ①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可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 ②在美国和欧洲市场,规模很大,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母基金——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大学基金会:流动性需求不强,可长期投资 (4)大型企业:自己出资(子公司)或作为投资者参与 (5)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作为投资者或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 (6)富有的个人或家族:一般作为投资者而非管理人参与 | (1)母基金 (2)政府引导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 (4)金融机构 ①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天然适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②证券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设立投资管理子公司的形式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 ③基金子公司主要通过资管计划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5)工商企业: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 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国企业、注册在我国的外资企业等 (6)个人 |
合格投资者: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辅助判断要素),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核心要素)、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辅助判断要素)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可能会因此损害投资者利益。
1、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要求
(1)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100万元 (2)机构投资者:净资产≥ 1,000万元 (3)个人投资者 ①金融资产≥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50万元 ②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资管、理财产品、信托、保险、期货、期权等,不含房屋、土地、汽车等 |
2、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注】特殊情况
(1)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备案的投资计划无需穿透核查及合并计算人数
| 募集人数 |
公司型基金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且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合伙型基金 | 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且至少由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组成 |
信托(契约)型基金 | (1)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特殊情况 ①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时不受限制 ②单个资管计划:委托人≤ 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时不受限制 |
基金份额转让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符合人数限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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