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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 | 《公司法》 |
合伙型 | 《合伙企业法》 |
信托(契约)型 | 《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
公司型基金 | 合伙型 | 信托(契约)型 | |
出资安排 | ①无强制性规定。 ②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可依基金情况适应性约定。 | ①由合伙协议约定。 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①无强制性规定。 ②由信托契约约定。 |
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 ①股东至上 ②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 ③投资者作为股东可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 ④可由公司内部管理团队或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 | ①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 ②设置合伙人会议,但非权力机构,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事务的执行 | 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 |
收益分配安排 | ①缴纳公司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利润分配(按比例)。 ②灵活性较低。 | ①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②根据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 ①契约约定,灵活性较大。 ②未作规定则按均等比例享受。 |
公司型基金(先税后分) | 合伙型基金 | |
收入来源 | 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获得收入;⑤利息收入(当以债转股方式投资时,可能存在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其中,主要收入来源为③④ |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①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减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②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并未实际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依然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 |
基金层面 | 以基金为纳税主体,缴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不征税及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特殊:股息红利所得不缴)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可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 不缴所得税 |
投资者层面 | 作为股东取得税后利润分配,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 ①公司型投资者: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②自然人投资者:由基金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20%),承担双重征税。 | 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主体 ①自然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信托(契约)型基金:基金不缴,投资者自行缴纳 (1)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不一致; (2)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需要缴纳所得税,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
金融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1)项目股息、分红收入:不缴
(2)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缴
(3)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计缴
合伙企业A为某企业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B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其中合伙企业A是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成立。合伙企业B是由几位自然人构成,关于该基金的所得税缴纳,以下表述正确的包括( )
Ⅰ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不是纳税主体
Ⅱ构成合伙企业B的几位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Ⅲ设立合伙企业A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纳税义务人
Ⅳ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Ⅲ、Ⅳ
D、Ⅰ、Ⅱ、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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