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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管理公司拟开展营销活动,销售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行为不合规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3-07-06 10:46:06

某资产管理公司拟开展营销活动,销售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行为不合规的是

Ⅰ.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方式,间接向投资金额不足2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Ⅱ.鼓励员工通过拨打不特定陌生客户电话,推介公司的基金产品

Ⅲ.在其网站上用“使投资利润呈现出最大化的奇迹效应”宣传其投资经理

Ⅳ.在其网站上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向已注册的用户定期推送私募基金投资策略报告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Ⅰ.基金管理人

C.Ⅰ、Ⅲ

D.Ⅰ、Ⅲ、Ⅳ

考试科目: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233网校独家解析,禁止转载】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产品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产品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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