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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

来源:233网校 2016-05-18 09:44:00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5月21日,120分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机考,闭卷的方式进行。进入>>2016年5月基金从业预约式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提前熟悉考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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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场纪律

  1. 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 考生可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照相,监考人员将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大陆居民可凭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地区居民可凭本国护照,无身份证者可凭临时身份证等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属无效。身份证件应当与报名所使用证件相一致;

  3.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手机置于关机状态,并上交至指定位置。如果发现考生有随身携带手机、使用手机计时功能、或其他监考人员核实为“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时,监考老师有权判定为违纪;

  4. 考生开考20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开考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 考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座,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准考证、身份证件及草稿用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6.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7. 考生拍照进入考场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向监考人员申请,并且有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判定考生违纪;

  8.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离场时不得将演算草稿纸带出或试图带出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版权所有,考生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三、违纪处理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年、禁考两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处理,并向考生所在单位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

  1. 【不符合报名条件处理】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3)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4)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2)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4)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5)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协会酌情给予其三至五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罚;

  (1)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其行为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5.【基金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基金从业人员存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的,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的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6. 【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对个别恶意操纵、组织考生集体舞弊并从中牟利的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依法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新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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