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
4.偏股型基金中股票的配置比例为50%-70%,债券的配置比例为20%-40%。
5.股债平衡型基金股票与债券的配置比例为40%-60%。
6.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部分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
7.QDII基金禁止行为: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公司为小盘股,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为大盘股。
9.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或高于100%的情况。
10.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13.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需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14.封闭式基金的价格跌涨幅比例为10%。
15.股票型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5%;债券型基金在1%以下;货币市场基金认购费0。
16.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17.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18.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
①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②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少于3个月的不低于0.5%,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75%计入基金财产;
④长于3个月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0.5%,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50%计入基金财产;
⑤长于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19.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25%的销售服务费。
20.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券商可按0.5%的标准收取佣金。
21.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4.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低于以上比例的,召集人在原公告的会议召开时间的3-6个月以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经参加大会的持有人2/3以上通过。
27.法定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