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全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
基金运作方式通常以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能否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总额是否固定不变为主要特征,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基本运作方式。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创新,还会有新的其他运作方式出现。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本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确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另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又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又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这两种基金都是依照本法募集设立的信托契约式基金,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但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第二,基金份额总额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间不能赎回,其基金份额总额固定不变。即使可以依法扩募,扩募后,其基金份额总额在扩募后的存续期间依然固定不变。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随时申购或者赎回,其基金份额总额始终处于变动之中。
第三,基金份额买卖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买卖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供不应求时,其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高于其资产净值,供过于求时,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低于其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其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确定,扣除有关费用后,其买卖价格即其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第四,基金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存续期间固定不变,基金财产可以全部用于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据此制定较长期的投资策略,以求获得长期经营业绩,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随时面临申购与赎回,其基金财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不能全部用于投资,可用于投资的部分,主要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以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取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于不同基金运作方式存在的差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运作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选定的基金运作方式,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作出约定。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按照封闭式基金管理。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要符合本法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按照开放式基金管理。其基金财产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每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创新需要呵护,也需要规范。为了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人的利益,本条除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外,还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项既体现与时俱进思想,又具有前瞻性的授权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与创新留下了必要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