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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28 13:35:00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0项内容:
  第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是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基金托管人对其所托管的基金财产负有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这是基金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职责。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为便于核算,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资金应存入资金账户,而证券则存入证券账户。
  第三,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的职责。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同时,受托人应当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因此,为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对由其托管的每一支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的账户,也就是说,为每支基金都应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将不同基金的资金和证券分别存入为该支基金所设置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中。
  第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对其进行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应当作出记录,登记账册,编制报表以及其他反映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资料,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有关信息,为投资、管理或监督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这些记录、账册、报表等资料往往需要保存一定时间,因此,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保存上述资料的职责。
  第五,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清算、交割职责。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第六,办理信息披露事项。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
  第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的职责。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是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由基金托管人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进行审查,可以起到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作用,也可以保证基金财产账面价值与实物相符合,有利于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八,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核查、监督职责。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出来的,为确保计算准确,减少、消除错误,并防止基金管理人弄虚作假,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进行复核、审查非常必要,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当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负责召集,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对基金运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定。因此,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具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这是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并承担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为促使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安全、稳健地管理、运用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基金财产牟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和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必要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
  除上述10项职责外,本法还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以适应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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