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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29 10:46:00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价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本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募集基金的目的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理财和集合投资,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较低的投资工具。基金名称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募集的该支基金的称谓。比如“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具体机构名称和力公地址,便于投资人查询。
  三、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根据本法对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以及时采用其他动作方式的基金的规定,具体订明该支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还是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项规定的基金份额总额,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计划募集的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根据本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经核准后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所以,对于封闭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总额,使投资人了解该支基金的规模。由于封闭式基金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只有到基金合同期满后才能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因此,本项要求封闭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使投资人了解该支基金的存续期限。对于开放式基金,本项没有要求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这是因为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本项只要求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基金份额面值以及基金份额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等费用的原则,便于投资人购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比如: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在遵守本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根据本法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O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基金合同在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方面,应当在符合本法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规定。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本项规定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果是封闭式基金,应当订明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如果是开放式基金,应当订明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比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以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取得管理费、托管费,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因此,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对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作出约定。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还会产生其他费用,需要在基金财产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提取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在基金合同中对其提取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条款时,应当按照本法上述规定,结合本基金的特点作出具体规定。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基金份额总额的价值。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之一是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直接关系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因此,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情况。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同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时,应当依照本法上述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法对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是: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除本法上述规定外,基金合同还可以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关于基金清算,应当订明清算小组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等。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规定的上述事项外,基金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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