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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29 11:06:00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以及对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的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就可以发售基金份额。本条第一款是对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前应当公布有关文件的要求,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之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合同主要约定了基金活动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招募说明书主要说明基金产品特性、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其他有关文件”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公布的有关文件。通过公布这些文件,可以让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基金管理人所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风险揭示、收益分配等具体情况,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通过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可以方便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决策。
  二、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条第一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了解基金管理人所发基金的具体情况,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作出是否购买基金份额的决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的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有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本条第三款是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提出的要求
  一是概括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为基金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具体规定不得有本法第64条规定的行为,即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比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销售该基金。基金销售宣传内容不得出现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抵触的陈述。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的销售文件。引用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同时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基金的未来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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