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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29 11:07:00
  第四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备案、公告程序的规定。
  一、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是检验基金募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要求的必经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要求。对封闭式基金来讲,就是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要达到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总额的80%以上;对开放式基金来讲,就是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要达到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目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都必须为2亿份以上。
  二是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目前,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人数须达到10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人数须达到100人以上,方予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是验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所募资金进行审查验证,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是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资产总额等。
  三是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同时,公告该基金及基金募集的主要情况,以向社会公众表明基金募集结束,开始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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