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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29 11:09:00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为募集基金,已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文件并已取得核准。二是基金募集程序符合本法规定,比如募集前依照本法公开披露了相关信息,基金募集期限未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期限等。三是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所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四是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备案和公告手续,即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进行了公告。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基金合同期限是基金合同载明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限。如果基金合同期限太短,则投资人对基金业绩的预期判断会比较明确,其基金份额就失去了集中竞价交易的基础。因此,本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
  三、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必须数量较大,形成一定的交易量,才能比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操纵交易价格。因此,本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最低募集金额必须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人民币,封闭式基金募集的份额总额必须为2亿份以上。本条的上述要求与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千人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数量众多,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相对分散,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比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操纵基金份额交易价格。因此,本条要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得少于1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第49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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