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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3-30 09:37:00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释义】 本条是对发生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拖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里所说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大额赎回的情形。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大额赎回,指的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个赎回日,基金份额净赎回数额申请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10%的情形。大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总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三、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的备案
  发生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会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也可能因此产生波动。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掌握基金份额大额赎回的情况,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时将发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的情形,致使不能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后续基金份额赎回日予以支付。发生大额赎回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大额赎回时,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赎回日办理,并以该申请赎回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大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赎回申请的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大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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