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证券投资
由于本法规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定在某些种类的证券。广义的证券包括各种表明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狭义的证券则指的是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表明债权关系的债券以及表明股东权利的股票。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是指狭义的证券,即资本证券。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是资本证券,或者说是只要是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均可以投资。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以外的其他领域。比如美国投资公司法即规定,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者再投资的资金至少应占其资产总额的40%;日本规定,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不动产的取得以及转让。而本法对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发达,可交易的证券品种较少,市值较低,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还不够规范,企业信用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健全,证券交易监管手段还不够完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因此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可以更好地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比较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基金托管人形成相互监督制约关系,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运作比较规范,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比较适宜的投资工具,对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过严,将限制基金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因此,本法通过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的品种的方式,给基金产品的创新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适当扩大留下必要的空间。
二、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品种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包括:
1.上市交易的股票。股票是发行公司为筹集资本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它代表的是股票持有者对发行公司的股东权。上市交易的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可以获取分配的股息和红利以及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收益,并且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集中竞价交易,流通性强,股票所属公司的信息更为公开,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之一。
2.上市交易的债券。债券是发行人为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向投资人发行的承诺到期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债权凭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企业债券三种。我国的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企业债券是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交易的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债券。上市交易的债券到期偿还本息,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同样具有流通性,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之一。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的授权,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品种。比如,允许设立“基金的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