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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04 00:00:00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释义】 本条是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时间、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也就是说,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30日前发出公告,公告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是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还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权利登记日;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事项。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充足的时间,以便为了解审议事项、参加大会行使权利做好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基金价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都是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依照前款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以便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备而来行使好表决权。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过程中,有人临时提议要求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势必引起混乱,很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以防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操纵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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