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
本法前面的条文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也可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在前两者都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第1款虽然是对具体召开方式的规定,但也与前面的条文有联系。首先是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召集的情况下,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众多、分散并且不易一一单独联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本法规定的提前30日公告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的某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就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进行公告,这样,基金份额持有人到达具体的召开会议地点并参加会议就是现场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由于同样的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主要是利用信件、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进行会议的通知、公告、提出议题、讨论和提交表决,这些工作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来具体进行并进行结果汇总的,其效果与现场方式召开也应相同,主要是收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并进行表决,国外有这种做法,也节省管理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事先应有一个征集10%基金份额持有人附议同意就同一事项要求作为自行召集人的情况,由于10%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有较分散、不在一地等情况,这些自行召集人之间还应就是否审议同一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一旦这件工作完成,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与前两种方式一样了,只是多了一个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法定程序。至于具体执行人和依法履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职责的办法,也可以事先协商。
本条第2款规定,首先明确了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就是说,表决权是根据基金份额数而不是根据具体的持有人人数决定的,持有基金份额越多的持有人所拥有的表决权越多。每一基金份额都平等地只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本款还规定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基金价额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的委托代理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这些代理他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人是否须持有基金份额在法上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