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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09 09:55:00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上包括了两类情况:一类是现有公司或者是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为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类是本来没有公司,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处理。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聚集着资金、代为他人理财,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处理能力,诚信度要求很高,也是一种较新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这里的“取缔”并非是撤销所谓的“基金管理公司”,而是对这种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禁止。同时,还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3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该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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