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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04-12 08:46:00
  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20条所列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2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0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由此可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得有上述行为。本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20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违法所得给予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起惩戒作用。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上交违法所得。
  二是罚款。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罚款。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违法行为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确定。
  三是警告。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这种处罚是一种申诫罚。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使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20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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