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财产除被用于第59条第(七)项活动的法律责任不在本条规定外,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在本条规定。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责令改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是罚款。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罚款。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违法行为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确定。
二是警告。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给予其警告。这种处罚是一种申诫罚,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使其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
三、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而取得的基金财产和收益,作出了处理规定:一般应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另行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的规定,应依本条的规定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